三部门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leyu乐鱼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6年3月底前并网(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纳入《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关于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

  (三)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财建〔2016〕669号文件有关要求不再按目录制管理;

  (四)已纳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通知》等要求申请变更,按程序一并申报。

  填写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见财建﹝2012﹞102号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报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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