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人民法院报

来源:leyu乐鱼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3:54

  债款转让后,因原合同实行发生胶葛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力责任,案子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认,不能定为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因债款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款人相同的权力责任,故合同实行地与案子统辖法院应按原合同依法确认,亦不能按债款转让合同确认。

  2020年3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名城公司)签定《债款转让与债款债款抵销协议》,约好上海大名城公司将其对兰州高新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新公司)所享有的股东债款2亿元及相应利息债款转让给中建七局,等额抵销上海大名城公司欠付中建七局的工程款。2020年7月,上海大名城公司将上述债款转让状况告诉兰州高新公司。2020年11月,中建七局申述要求兰州高新公司实行上述债款,并将上海大名城公司列为第三人。兰州高新公司在辩论期内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辖。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本案系告贷合同胶葛,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债款转让景象下,债款受让人住所地与合同实行无实践联络,故合同实行地即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应以原合同债款人即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为准。而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坐落上海一中院辖区,故上海一中院对本案有统辖权。遂裁决,驳回兰州高新公司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

  裁决作出后,兰州高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高新公司上诉称,上海大名城公司向兰州高新公司宣布的《债款转让告诉书》载明,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兰州高新公司向中建七局实行相应的付款责任。因而,上海大名城公司与合同实行现已完结法律联系,本案合同实行有关的相对方为债款受让人即中建七局,因而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为中建七局住所地。中建七局辩论称,中建七局继承上海大名城公司对兰州高新公司享有的告贷债款,债款转让后的原合同胶葛统辖应按照债款转让前的根底法律联系适用相应的统辖规则,即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应以原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为准。上海大名城公司与兰州高新公司之间有有用的告贷合同联系,上海大名城公司与住所地作为系争告贷合同的告贷方及原合同当事人,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实行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在告贷实践发生的状况下,实行还款责任即给付钱银一方为兰州高新公司,上海大名城公司为接纳钱银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实行地。尽管中建七局经过债款转让方法从上海大名城公司受让本案债款,但“接纳钱银一方”应理解为原告贷合同中的当事人,即上海大名城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遂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款转让后因原合同实行发生胶葛是否应依原合同确认统辖法院。

  首要,当事人对胶葛法律联系性质的挑选决议其程序上的权力责任,法院应当在统辖权贰言程序中经过方式检查,确认当事人诉争的法律联系性质,从而确认统辖法院。本案系因原告贷合同实行发生的胶葛,并非因债款转让合同的实行发生胶葛,因而本案诉争的法律联系为原告贷合同联系,并非债款转让合同联系,即本案案由为告贷合同胶葛,而非债款转让合同胶葛。故本案应依原告贷合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

  其次,债款人转让债款,不需要经债款人赞同,债款人的利益不该因债款人转让权力的行为而遭受到了危害,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力也不该优于让与人从前享有的权力,而是享有和让与人相同的权力。因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这些抗辩包含阻挠或许排挤债款的建立、存续或许行使的全部事由所发生的全部实体抗辩以及程序抗辩,也当然包含程序上的诉讼统辖抗辩。本案中,尽管债款人兰州高新公司享有对让与人上海大名城公司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中建七局建议,但其抗辩只能根据且限于原告贷合同的权力责任规模。因而,关于兰州高新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实行地从而确认统辖法院的观念,不能建立。此外,中建七局根据受让人的身份享有和让与人相同的权力,当然包含根据原告贷合同确认统辖法院的权力。

  最终,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债款转让仅仅规则了告诉债款人程序,并没有设定其他条件,一些债款人为躲避原协议统辖约好,可能会采纳虚伪转让债款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到达歹意躲避统辖的意图。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十三条规则,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统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用,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统辖协议,或许转让协议还有约好且原合同相对人赞同的在外。同理,本案中,假如按受让人中建七局住所地确认合同实行地,从而确认统辖法院,尽管原告贷合同没有统辖协议,但也有几率存在债款人采纳虚伪转让债款给选定的第三人,以歹意躲避法定统辖的问题。因而,仍应以原告贷合同和原告贷合同当事人确认本案统辖法院。

  事例编写人: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戴曙

中国信通院发布《分布式系统稳定性建设指南(2022年)

 

三部门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